企业主移民类别简介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主准移民类别简介
投资者准移民类别简介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投资者移民类别简介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高级管理人士准移民类别简介
企业主移民类别简介
申请人应证明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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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澳持有如下签证:
- 企业主准移民签证
-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主准移民签证
- 高级管理人士准移民签证
-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高级管理人士准移民签证
- 投资者准移民签证
- 州/地方政府担保得到投资者准移民签证 |
|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应在最近至少2年中在澳洲持续拥有1个或者多个积极运行的主要生意的商业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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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个生意均有澳洲生意号码,而且上述期间的‘生意活动陈述’已按照要求递交给了澳洲税务局,同时也附加在申请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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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中,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在澳洲的主要生意或者几个主要生意中拥有的净资产不少于10万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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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中,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在澳洲的主要生意或者几个主要生意中拥有的净资产不少于10万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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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中,申请人的主要生意或者几个主要生意的总生意额不少于30万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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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中,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拥有的主要生意,或者几个主要生意中共雇佣不少于相当于,除申请人的亲属外,2个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民或者新西兰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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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中,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在澳洲拥有的个人和生意净资产不少于25万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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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其配偶从未从事过澳洲不能接受的生意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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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前的2年中,申请人应持上述有效签证在澳洲累计居住不少于1年。 |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主准移民类别简介
此类别适用于拥有生意的企业主,也适用于高级管理雇员的商业背景。 无须英文水平。
申请人需要证明符合如下条件:
申请人得到州或地方政府的担保;
具备成功的经商背景;
申请人,
| 在递交申请前的4年中至少有2年中,在一个主要生意中拥有生意利益,或者在几个生意中拥有生意利益,生意的年营业额应不少于30万澳元; |
| 在递交申请前的至少4年中,在一个合格的生意中,连续受雇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良好记录,并表现出高级管理的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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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者是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拥有的生意和个人资产净值不少于25万澳元,此资产应可合法得到并在州或地方担保准移民签证批准后的2年内转移到澳洲用于经营或者建立生意。在此之外,申请人还应拥有足够的资产在澳洲安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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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在上述资产外,还应拥有足够的个人净资产用于在澳洲安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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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人时要小于55岁,除非申请人愈在澳洲建立或者参与一项生意的意向已被担保州或地方政府确认为对该州或地区具有特殊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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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从未从事过某个生意,其中申请人投入其50%的时间于专业或者技术工作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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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其配偶从未从事过不被澳洲接受的生意或者投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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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表现出真实可行的行动,旨在澳洲建立或者参与一个合格的生意,持有拥有权,直接和持续地参与该生意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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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出申请人有必要在澳洲临时居留以便从事或者建立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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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经签署了宣誓书,明白做为州/地方担保的企业主(准移民)签证持有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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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申请人获得准移民签证后,如果能够在2年中进一步满足州/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主移民类别的具体要求\即可转为永久居民。 |
| - 如果能够在2年中进一步满足企业主移民类别的具体要求无须洲或者地方政府的担保,亦可转为永久居民。 |
投资者准移民类别简介
此类别适用于拥有生意的企业主,也适用于从事投资的投资者商业背景。 须英文水平。
申请人需要证明符合如下的条件:
| 具有长期成功经商或者投资的记录; |
| 具备不少于3年直接参与管理一个或者多个合格的生意或者投资的经验; |
| 在递交申请前的5年中至少有1年中,
- 持续地直接参与管理一个合格的生意,其中,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与其配偶共同)在该生意中拥有不少于10%的股权;
- 持续地直接参与管理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的投资,其投资额不少于150万澳元; |
| 在提交申请前的两年中,申请人(或者是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拥有个人资产净值不少于225万澳元; |
| 表现出具有高级管理技术于相关的合格投资或者生意活动; |
| 移民申请批准前,申请人已将150万澳元投资于指定的投资项目中; |
| 在递交申请人时要小于45岁; |
| 具备职业英文的水平; |
| 申请人和其配偶从未从事过不被澳洲接受的生意或者投资活动; |
| 已经通知有关的州/地方政府其经商历史和在该州/地方发展生意的意向; |
| 应表现出真实可行的行动,旨在当在澳洲指定的投资到期后,在澳洲继续其生意或者投资活动; |
| 已经签署了宣誓书,明白做为投资移民(准移民)签证持有者的责任。 |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投资者移民类别简介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投资者移民类别简申请人应证明符合如下要求:
| 申请人已得到州/地方政府的担保; |
| 申请人在澳持有 州/地方政府担保得到投资者准移民签证; |
| 申请人和其配偶从未从事过澳洲不能接受的生意活动; |
| 递交申请前的4年中,申请人应持有州/地方政府担保的投资者准移民签证,在该州或地区累计居住不少于2年; |
| 申请人真实地表现出现实可行的努力以继续保持在澳洲的商业或者投资活动; |
| 在移民签证批准时,在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名下的指定投资已持续 了不少于4年。 |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高级管理人士准移民类别简介
此类别适用于具有高级管理经验的人士。
申请人需要证明符合如下条件:
| 申请人得到州或地方政府的担保; |
| 具备成功的经商背景; |
| 在递交申请前的4年中至少有2年中,申请人在一个主要的生意中占据在第三层管理架构上的职位,负责战略方针的发展以此影响该生意的主要环节或者运作的广泛领域; |
| 申请人(或者是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拥有的生意和个人净资产不少于25万澳元,此资产应为合法所得,并在州或地方政府担保的高级管理人士准移民签证批准后的2年内转移到澳洲。在此之外,申请人还应拥有足够的资产在澳洲安家; |
|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人时要小于55岁,或者申请人提交愈在澳洲建立或者参与一项生意,而该生意已被担保州或地方政府确认为对该州或地区具有特殊经济利益; |
| 申请人和其配偶从未从事过不被澳洲接受的生意或者投资活动; |
| 申请人应表现出真实可行的努力,旨在澳洲建立或者参与一个合格的生意、保持相当数量的所有权、直接和持续地参与该生意的管理; |
| 表现出申请人有必要在澳洲临时居留以便从事或者建立生意; |
| 申请人已经签署了宣誓书,明白做为州/地方担保的高级管理人士(准移民)签证持有者的责任。 |
注释:
主要生意是指,非政府的商业机构,在递交申请前的4年中的2年中,其年营业额不少于相当于100万澳元。
当申请人获得准移民签证后,如果能够在2年中,进一步满足州/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主移民类别的具体要求即可转为永久居民。
满足企业主移民类别的具体要求 (无须地方政府的担保),亦可转为永久居民。